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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 临沂这4人被判刑! 涉及多项违法犯罪!

2019/3/5 1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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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赵某等4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一案。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赵某、杨某等恶势力人员,纠集他人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分述如下:

故意伤害罪

2017年10月25日,李某祥(已判刑)因琐事与王某港(已判刑)、英某凡(已判刑)等人发生矛盾并互相斗殴,李某祥一方车辆被王某港、英某凡等人砸坏,当日23时许,李某祥为报复王某港等人,纠集崇某朋(已判刑)、被告人王某、赵某、杨某、吴某来到临沭县彩虹桥网吧,由赵某驾车在外接应,李某祥、崇某朋、王某、杨某、吴某五人进入网吧,发现正在上网的王某港后,李某祥、崇某朋、王某、杨某、吴某等人用匕首捅刺并追打王某港,致王某港受伤。经鉴定,王某港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杨某等人与王某港等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相互赔偿,于2018年9月11日签订民事赔偿及刑事谅解协议书,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赔偿王某港经济损失三万元,王某港的亲属出具谅解书。

寻衅滋事罪

2017年11月20日14时许,袁某鑫(另案处理)、沈某强(已判刑)在临沭县某足疗店内做足疗时遇到被害人曹某等人,沈某强认为曹某对其有敌意,遂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等人持砍刀、斧头在路边车内埋伏,曹某等人做完足疗以后,沈某强、袁某鑫、王某等人持砍刀、斧头追打曹某,追打过程中,王某将曹某左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害人曹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按撤诉处理。

敲诈勒索罪

2017年5月17日7时许,王某坤(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杨某、赵某、董某宝(已判刑)、刘某超(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临沭县店头镇西八里村西一农机合作社,以给被害人魏某推销家用净水设备时“捣乱”为要挟,向魏某索要现金15000元。魏某报案后又联系杨某等人到农机合作社拿钱,董某宝、王某坤、赵某、杨某、刘某超赶到现场后,董某宝、王某坤、赵某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盗窃罪

2018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与英某栋(另案处理)、胡某鑫(另案处理)预谋实施盗窃。次日0时许,赵某驾驶一辆无牌黑色桑塔纳轿车载英某栋、胡某鑫、孙某涵(另案处理),自临沂市临沭县来到临沂市罗庄区清河南路附近,英某栋携带工具采用砸玻璃、破坏门锁等方式,先后到凯斐?麦香园蛋糕店、古湾造型理发店、翡冷翠花店、祝福鱼水饺店盗窃收银台处的现金合计2420余元,毁损的玻璃、门锁、电脑等物的价值约2250余元;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银座超市,将3个收银箱盗走,内有现金4500余元,收银箱价值约3000元。英某栋与胡某鑫将3个收银箱搬到车上,英某栋与孙某涵清点现金,并将部分现金交由赵某处置。案发时,侦查人员在孙某涵包内查获赃款1615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容留周某及未成年人班某、郇某在其驾驶的黑色无牌桑塔纳轿车上吸食冰毒四次。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某到临沭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吴某、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王某、杨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赵某等人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时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四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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