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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文明人, 共创文明临沂

2019/3/15 14: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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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是一个城市亮丽的明信片,建设一个温馨和谐、文明繁华的家园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十类不文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面向市民反映相对集中比较突出的10类不文明行为坚决说不。今后你若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做出以下不文明行为,将收到罚单。

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负责赔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处赔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溜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放狗吓人等行为也将被处罚。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或者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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