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临沂商业综合体配建停车场收费公开征求意见! 有意见早提!
5月9日,针对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争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关于临沂市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反馈意见。
据悉,随着我市商住综合体的增多,围绕其配建停车场的使用归属和价格,业主和商户争议不断,为维护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关于临沂市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
临沂市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规则。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发生的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导规则。
二、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满足业主的合理需要优先;
(二)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三)公平合理,兼顾各方。
三、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销售时,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作出承诺。
商住一体建设项目还应当将商业配建的停车位和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在位置上进行区分,一并进行公示。
四、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售楼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有约定具体管理事项、收费标准的从其约定。
五、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商业综合体(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售楼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无约定具体管理事项、收费标准的,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也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具体如下:
(一)停车场经营者应主动公示收费单位、车位数量、车位位置、车位区域划分、配比率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管理方式、制定依据、收费标准有效期及收费优惠措施等内容,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上述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停车场经营者应将以上情况同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业主可依程序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车位数量、配比、设置等相关情况。
(二)前项公示期满后,停车收费标准由全体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全体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协商。
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
(三)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停车场经营者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应当予以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公示期满后,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协商结果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协商时间超过6个月,双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程序终止。双方可以共同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涉及权利义务纠纷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停车场收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其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
商住一体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划配建比例划分商业配建和住宅配建的停车位的位置和数量的,参照上述程序启动划分程序和协商议价程序。
无业主委员会且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商住一体小区,由属地居委会参照上述程序牵头组织协商议价。
六、商业综合体停车场(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商业配建停车场部分)的停车收费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一)登记在商业业主(含承租户)个人名下(或者单位名下)的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免费;
(二)外来机动车,根据消费和接受服务时间情况,凭有关消费单据,在一定时间段(例如,半小时、1小时、2小时)内免费;
(三)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商业配建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可以选择夜间某一时间段(例如,当日22:00—次日6:00)向住宅业主免费开放,如提供停车服务的,也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七、商业综合体配建停车场(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商业配建停车场部分)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使用管理,具备管理能力的,可以由停车场经营者统一管理。
八、除建设单位及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以外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自行向他人提供车位使用的,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九、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基层行政单位要指导和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各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与停车场经营者开展协商议价等工作。
十 、对停车场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变相提高价格或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规定处理。
十一、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以及未按本规则要求如实公示相关信息或在议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纳入停车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可向停车设施管理部门投诉。
十二、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行为,可向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各级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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