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小区停车位该不该收费? "政策"来了
近年来,随着临沂有车一族的增加,住宅小区车位配比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小区"停车难"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小区停车位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也一直备受市民瞩目。那么,到底小区停车位到底该不该收费?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通过咨询临沂市停车办得知,其实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有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通过约定解决归属,实质上是通过市场机制分配资源。在实践中,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约定、价值如何确定,很大程度上是由房屋买卖市场决定的。如果房屋市场紧俏,车位、车库价值就会升高,建设单位有可能将车库纳入房屋的价格;如果建设单位开发的房屋卖不出去,为了促销,他可能会把车位进行搭售赠送。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符合市场法则的要求,避免了对市场交易的不必要干预。
同时,这种通过约定解决归属的方式,也有利于对车位、车库有效利用和管理。实践中,车位、车库的位置、大小不同,相应的价值也不同。有的人有车,有的人没有车;有的人车大,有的人车小;有的人不要车位,有的人需要车位;有的人车多,有的人车少。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将各个车位公平地划分给每个业主,如果要归业主共同管理,如何协调各个业主之间的需要十分困难。特别是,在业主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即使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分配,在使用管理方面的效率也会大大降低,引发诸多纠纷。
工作人员表示,既然车位资源的分配遵市场规律,其使用过程也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根据上述规定,私家车的所有者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停放车辆,都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相当一部分业主认为,业主共有的车位应当免费使用,其实不然。按照物权理论,小区车位如果是业主共有的,如何使用应当按照多数业主的意见来决定。如果免费使用,在业主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有的业主停放时间长,有的停放时间短,有的甚至没有机会停放,无法形成合理的使用机制,长时间以后,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为解决共有产权的使用问题,法律确立了共有财产有偿使用,收益共同分配的原则,《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予以明确,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私家汽车数量还将继续增长,小区停车资源将会更加紧张和稀缺,如何引导业主树立理性的汽车消费行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唯有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让停车付费成为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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