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新规,来了!
12月起
我国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看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疫苗管理法:
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管理制
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疫苗管理进行的专门立法,将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违反生产、储存、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行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
新版药品管理法将“上岗”
允许网售处方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增加和完善了10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包括专设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持有人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该法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该法还为网售处方药确立了“线上线下要一致”的主要原则,法律规定网售处方药主体必须为取得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进行监督。
食品安全问题将“处罚到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如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罚款。
条例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监管举措,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明晰了进口商对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的内容等。
恶意注册商标
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部规章严厉惩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章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还规定了针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自律措施等,多措并举形成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携号转网过程中
这九类行为均属违规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规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落地
医疗意外险被纳入健康保险类别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将医疗意外险加入到健康保险中,同时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并删除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浮动的表述,以适应当前费率市场化的方向。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新标准发布
新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日前发布,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2008版标准相比,新标准将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本次修订主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适用范围、类别构成、图形符号进行了调整。相较于2008版标准,标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4个大类和纸类、塑料、金属等11个小类,标志图形符号共删除4个、新增4个、沿用7个、修改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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