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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暖企”政策解析来了! 看看哪条适合你?

2020/2/24 7: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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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21日 临沂市财政局发布支持中小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对十八项政策进行了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名单制管理,包括生产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及相关配套的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通讯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关于中央财政贴息、省级财政贴息的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区)财政、发展改革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各县(区)财政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审核后,将贷款贴息申请表和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于5月20日前联合行文报市三部门。

2、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疫情防控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补偿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补偿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3、防疫物资进口贴息政策

对企业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进口的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等,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市财政按照省财政贴息额的20%给予支持。

贴息对象为疫情防控期间向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进口《商务部医用防护物资名录》中的防疫物资的企业。贴息标准及方式分为贴息本金、贴息率、贴息金额。

4、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对缓缴期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由企业足额补缴。

5、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或按照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6、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对在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

7、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8、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9、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办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由省税务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0、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提高产运销能力政策

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择优选取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依据“品种+供应量”清单给予奖补。

支持对象:经申报并审核确认,具有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投资合作等长期稳定农产品流通模式,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支持标准:支持资金按照市级商务部门审定的“品种+供应量”清单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2019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冷链物流监控设备及系统购置(改造)项目可全额支持。

11、支持保障重点农产品调运任务政策

支持对象为参与政府组织的农产品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包括省内应急调运及对湖北、北京等地农产品应急调运。

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支持,省内农产品物流成本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跨省调运的补助比例可提高至50%。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2、优先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政策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区,要统筹利用好各级提前下达的2020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要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

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

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县区财政按照原定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抓紧兑付落实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相关资金暂按照上年各级财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的50%,于2月底前拨付至无害化处理主体。

14、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贴息范围:种猪场、规模猪场201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和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生猪屠宰企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

将贷款贴息材料于2020年2月20日前逐级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审核通过后,由各县区于2月底前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贷款主体

15、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

担保对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由山东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其中,单户贷款余额控制在10-300 万元之间。

16、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

对产粮大县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 50 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予以保障,普通农户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规模经营农户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

17、支持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政策

对开展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的地区,省财政按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 50%-60%给予奖补支持。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将“保险+期货”等保险创新纳入奖补范围,选取有意愿的县开展整县制“保险+期货”试点,加快农业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

18、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政策

对有意愿开展的市县做到“应保尽保”。按照种植、养殖及目标价格保险险种不同,分别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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