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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夜经济”,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消息!

2020/6/17 7:43:4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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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摊进群入市、有序放开临时促销、定区域、定时间、定业态管理…日前,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实行“一引两放三定”制度活跃“夜经济”的意见 》促进我市“夜经济”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一引两放三定”制度
活跃“夜经济”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冲击,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 任务的总体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促进我市“夜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放开不放任、便民不扰民”的工作原则,大力推行引摊进群入市,有序放开大型商超临时性促销和特色街区商户店外促销,定区域、定时间、定业态管理的“一 引两放三定”制度,防止“一哄而上、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促进城市“夜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稳步发展、市容秩序良好、社会安全有序的“三赢”局面。

二、工作内容

(一)引摊进群入市。合理确定点位,科学设置临时便民 摊点群(含早夜市等,以下统称“便民摊点群”),适度控制 规模,引导流动摊贩进入指定区域进行规范经营。鼓励农贸市 场引入临时经营户入场经营。原则上中心城区每个镇街遴选 1~ 2 处具备条件的便民摊点群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进行动态 调整。

(二)有序放开临时促销。有序放开大型商超(商业综合 体等)在自有区域、商业内街开展的临时性促销活动和商品展示,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等)有序疏导流动摊 贩入场经营;有序放开特色街区(如美食街、步行街等)商户 在自有内街店外促销。实行大型商超临时性促销和特色街区划 定备案管理制度,属地镇街城管部门要对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 案,报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定区域、定时间、定业态管理。按照“禁止、引导、 自治”的标准,对城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三类区域”)。对集中设置的便民摊点群,统一设置公示牌,明确具 体位置、开闭市时间、经营业态、管理人员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甄别筛选经营业态,实行“三个优 先”,即:自产自销瓜果蔬菜的经营户优先进入,周边居民经营户优先进入,低保、贫困、残疾等群体经营户优先进入。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建立中心城区“一引两放三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总体要求和基本规范。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 和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 集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担任成员(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城管局。负责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 指导各区(开发区)因地制宜划定三类区域,统一向社会公布;组织环卫、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管理单位,为便民摊点群 设置主动提供服务;组织各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实行错时执 法和服务保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规范便 民摊点群和“夜经济”发展相关宣传报道,加大对违规违法行 为的曝光力度,为“夜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指导有关部 门单位妥善处置网络舆情事件。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便民摊点的假冒伪劣商品、 危害食品安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侵 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市商务局。负责推动落实发展“夜经济”有关政策;指导便民摊点群、早夜市等区域划定;引导支持符合步行街标 准要求的商业街区改造提升,打造省(市)级步行街;指导商 贸流通企业引导临时经营户入场经营,促进行业自律发展;推 进农贸市场建设,强化源头治理。

(六)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便民摊点群治安巡逻,加强突 发紧急事件、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等的迅速响应、妥善处理;依法打击利用便民摊点进行的寻衅滋事、欺行霸市、非法牟利、 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拟划定“三类区域”开展交通影 响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作为划定依据;加强巡查疏导,及时将 损毁盲道、人行道及其设施的、非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的和不 按规定区域摆摊设点且影响交通的行为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国土空间规划“三 区三线”和规划“六线”情况,作为划定“三类区域”的依据;提高规划前瞻性,为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群等设施预留规划实 施空间;查处借机非法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供水、供气企业主 动为经营户纾困解难,及时协调相关问题。

(十)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便民 摊点群、“夜经济”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开展突发公共 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和处置。

(十二)属地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一引两 放三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也要参照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三类区域”划分和便民 摊点群点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组织落实便民 摊点群疫情防控措施;指导镇街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督 促实施到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一引两放三定”工作 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一街一策、稳 步推进”的原则,调研、论证、遴选便民摊点群点位,报所在 区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实施。

(十三)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服务对 象需求,及时协调解决各类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有关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 严格落实便民摊点群、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等经营主办单 位的主体责任,督促主办单位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 合便民摊点群管理实际,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避免人员过度聚集。

(二)及时优化调整政策措施。“一引两放三定”制度属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的临时性管理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分析研判和评价评估,对可能出 现的利益冲突、矛盾纠纷等风险点,要逐一排查、科学分析并 制定针对性措施。对市民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摊点 群,要及时予以调整变更。要建立政策中止、退出机制,结合 经济形势、社会稳定、上级要求、群众呼声等因素变化,科学 确定政策中止、退出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后续相关 工作。在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期间,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调整或中止执行。

(三)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 服务、柔性执法,对引导区域、自治区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 以教育劝导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对便民摊点群经营过程中 产生的各类扰民问题,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处置,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共赢的经营、生活环境。

(四)依法严格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 常态化执法监管,实行错时执法、延时管理,强化禁止区域执 法巡查,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六个严禁”。严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消防通 道、盲道、广场、公园、绿地、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 校、医院、车站等重要区域设置各类便民摊点群;严禁私搭乱 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置便民摊点群之机违法搭建建 (构)筑物、破坏绿化和市政设施;严禁超时超范围经营,严 格控制便民摊点群营业时间和经营业态,对不按有关规定经营 的,及时劝退清理;严禁污染环境,经营户不得店外烧烤、露 天烧烤,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违规排放油烟、产生剧烈噪声,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备垃圾容器,收集、处理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生活垃圾,保持摊点周边环境卫生,做到“摊走地净”;严禁危险操作,加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社会稳 定、水电气等方面隐患排查和监管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严禁人员过度聚集, 设置便民摊点群、开展集中促销活动要加强现场人员管理,严 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五)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划定“三类区域”、设置便民 摊点群,要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状况以及政府机关、居民小区、 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分布等因素,充分征求各方意见,鼓励 在空闲地块、院落、未开放道路设置便民摊点群。倡导自治管 理,注重发挥社区基层治理功能,通过组织经营户签订自治公 约等方式,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倡导物业化管理,引进第三方 单位参与便民摊点群管理,通过出资改善经营条件、提供保洁 作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引进第三方单位应当经所在区 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引入的第 三方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欺行霸市、乱收费等行为发生。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 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布便民摊点群区域范围和时段,引导 流动摊点进入便民摊点群经营,广泛争取市民理解支持,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 作方案和管理措施,对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 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常态化调度推 进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考 核。各县可参照该意见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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