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变“扰民舞”最高可罚500元
广场舞健身虽好,但请不要噪音扰民
“有人的地方就有广场,有广场的地方就有广场舞。”网友的一句戏言很大程度上反映广场舞的受欢迎程度。在一些地方,由于广场舞噪音扰民,也使得跳舞者与周围居民之间产生了不少矛盾。
广场舞是一种积极健康的娱乐活动,深受广大老年人的喜爱。就我市而言,已经有超过200万老年人,预计到2020年,临沂市老年人人口比例将达到全市人口的20%,如此庞大群体的娱乐生活,必须得到重视。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民:关窗也挡不住大喇叭,一年只放一首歌
家住罗庄区青啤广场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因为自家东侧紧挨着小广场,从2016年居住至今,一直有一群大爷大妈在那里跳广场舞,对他们生活影响很大,“那个广场距离我们家也就二十多米的样子,每天晚上六七点钟就有三四十个大爷大妈在那里跳舞,而且声音放得很大。即便晚上不开窗,也能听得很清楚。而且这么长时间里,永远只放同一首歌,哪怕换首歌也好啊……”
王女士告诉记者,刚开始时,考虑到都是邻居,不愿因为这件事产生矛盾,然而这广场舞不仅晚上有人跳,清晨也有人跳,实在受不了了。
最终,王女士忍无可忍,将此事向物业投诉,经过协调早上的那波人已经不跳了,但晚上高亢的舞曲依然让他们一家心烦意乱。
记者了解到,除了王女士,周围其他居民也是深受其烦。据王女士介绍,之前就有人在广场周边用红漆写了些骂人的话,不过现在已经被人涂抹掉了,“我们不是反对大爷大妈们跳舞,但能不能把声音调得小一些,不要影响到别人。”
记者也联系了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广场上跳舞的,应该不是他们小区的业主,“那个广场虽然离居民楼很近,并不属于我们小区,所以我们也只能劝说和协调。”
难处:“一天两劝”仍有不听者
人民广场管理处安全秩序监督科科长徐大伟已经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十多年。“人民广场本身就承担着市民休闲娱乐的功能,而广场舞也是一种健康积极的运动,我们是支持的,但前提是不能扰民。”徐大伟告诉记者。
在谈及防止广场舞扰民的经验时,徐大伟说:“哪有什么经验,只有些‘笨法子’罢了!”
徐大伟所说的‘笨法子’就是他们一直贯彻的“一天两劝”,即早晨和晚上都会让广场的巡逻人员提醒广场舞爱好者注意不要扰民。另外,跳舞也有时间限制:早晨6点至9点,晚上10点之前结束。
接到扰民的投诉,徐大伟能做的只有劝说。至于劝说是否奏效,一方面是要看徐大伟的口才,更多的则是要看对方“给不给面子”。“劝说了就是不听,我们也没有办法。”徐大伟告诉记者,前些日子,他就遇到一个“不给面子”的老大爷。
“他虽说拿的只是个小音箱,但声音特别大,已经有居民向我们投诉了。“徐大伟说,”我好话说尽,又是讲道理,又是摆条例,但老人家不但不听,反而恶语相向。”
实在没办法,徐大伟只能报警处理。而警方对此事的解决办法也只有劝说,不过民警的“面子”老人还是要给的,最终事情还是得以解决。
建言:有了处罚依据但仍需细化
在马上就要实施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时,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马上就要实施的《条例》,徐大伟认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扰民情况的发生,“以前面对扰民的事情往往都是束手无策,有了处罚依据后,情况就会不一样了,更有利于制度的推进。”
同时,徐大伟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现在虽说有了处罚依据,但关于扰民的判断并没有明确标准。”徐大伟告诉记者,有时候也存在部分市民因为讨厌广场舞而故意投诉其扰民的情况。
“我们一方面要杜绝扰民情况的发生,同时也要保障广场舞爱好者的权益,在不扰民的前提下,允许他们开展健康的娱乐活动。”徐大伟告诉记者,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噪音标准,最大程度保证广场舞爱好者和周边居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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