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首例!孙某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
听说出售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
可以赚钱?你心动了吗?
小心,此行为已涉及违法犯罪!
近日,由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费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我市首例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份,孙某明知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不能出售,且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经人介绍分别在6家银行办理了6张银行卡出售,获利3000元。
后经查实,上述6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资金流水合计720余万元。3月9日孙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知识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检察官提醒
请身份证有遗失经历、前期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市民朋友,一定要抽空去查询自己的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并及时处理。“断卡”行动中,一张卡涉案名下所有卡或者业务都可能被暂停,将会对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特别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大中专学生,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否则不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等,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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