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村人,农民。200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5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9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1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18年4月8日因诈骗、盗窃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4月26日因诈骗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2日因诈骗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8月1日因诈骗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16日因诈骗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6月13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诈骗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2019年2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莒南县拘留所被执行拘留期间,向被害人刘某乙谎称自己拥有石子矿、挖掘机、装载机等资产,进而骗取刘某乙信任,后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借款名义骗取刘某乙1000元。2、2020年3月份,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向刘某乙谎称自己在临沂租住的房子内有大量现金,但因未交纳房租费被房东起诉,以刘某乙给其借款10000元用于支付房租,其将出租房内所有钱款给予刘某乙为由,骗取刘某乙10000元。3、2020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向被害人鲁某乙谎称莒南县*****村的树林系其个人所有,与鲁某乙签订买卖协议书,以32000元价格将该片约700棵杨树出售给鲁某乙,骗取鲁某乙3000元定金,用于个人消费挥霍。3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再次以帮助鲁某乙办理采伐证为由,骗取鲁某乙10000元。4、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宋某某以200元车费在江苏省**镇**村搭乘被害人胡某某的出租车,来到莒南县洙边镇李家沟村找到李某某。在三人吃饭期间,宋某某以身上没钱,到达目的地后再归还为由,欺骗胡某某先行垫付餐费200元,后再次以相同的方式向胡某某借款400元,并让胡某某将该400元转账至李某某的微信账户内,共计骗取胡某某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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