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换!重点整治临沂这些小区,投诉电话公布
为整治物业领域乱象,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居住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市开展了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以来,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展开了拉网式的矛盾问题梳理排查,形成了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各专班成员单位采取包片督导、重点督办等方式,狠抓落实,督促各县区切实做好物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为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现将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承诺解决问题事项、问题投诉电话和各县区重点项目整治清单公示如下:
一、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承诺解决问题事项:
(一)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三公开”制度不到位,未将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共部位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 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 小区内卫生清扫不及时,绿化带内垃圾多;绿化大面积斑秃,枯死植被补种不及时;楼道、单元门、入户门张贴小广告清理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垃圾收集容器破损更换不及时、污渍清洗不及时;小区道路路面、路牙石等损坏维修不及时。(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到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投诉不予受理或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频繁投诉。(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合理诉求不予配合。(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水、停电、停用门禁卡,或限额充值、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未续签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拒不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监控等附属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物业使用人破坏或侵占公共绿地;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油烟污染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 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违规开设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 物业使用人侵占公共绿地、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停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停车,小区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车”;在小区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 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进行家庭娱乐、锻炼身体、从事生产噪音污染的装修或高声喊叫等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煽动业主非法上访、殴打侮辱物业工作人员,恶意堵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 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住宅小区楼顶或一层公共空间及小区公共区域内建设阳光房、砖混结构房、钢结构房、简易棚厦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建设砖结构、铁艺院墙、石材院墙,木栅栏的;擅自开挖地下室(地下车库)的;擅自私开门窗的;擅自改变住宅、车库、储藏室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 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义务,无故拒交物业费,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偏低。(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专营设施设备和环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小区,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专营单位未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未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 环卫服务单位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开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售出地下车库(位)只售不租,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停车矛盾纠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标准办理交房手续,引起物业收费方面的矛盾纠纷的。(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将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业主自治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 部分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健全,物业管理职能未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 街道(乡镇)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工作不到位;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监督不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 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未发挥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作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物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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