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翻车”,“坑位费”60000元,销售额却3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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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们,已经秒完了!
这两年,直播带货成为一种火热的互联网销售模式。
上海甲食品公司本也打算通过一场声势浩大的直播带货狠赚一笔。
最终,事与愿违,引发诉讼。
理想很丰满
今年7月初,上海甲食品公司与湖州乙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直播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抖音短视频”APP直播平台中指定的主播直播间内向第三方消费者推广、销售甲公司生产的食品;直播时间定在7月7日晚17时至24时;约定甲公司付款后30日内须完成480000元销售额,并明确要求带货主播为“六六”(化名),“坑位费”为60000元。
坑
位
费
网络流行语,字面理解也就是占坑需要付的费用。这个词大多见于电商直播中,可以理解成发布费,也就是商家需要给带货主播“坑位费”,主播才会给商品上架,在直播间介绍你的商品。
来源于百度百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欣然将“坑位费”汇至乙公司账户,并着手为接下来不计其数的“订单”备货。
现实很骨感
约定直播当晚,刚开场10分钟,主播就因为限流而被迫下播,后来因流量一直无法上去而全程被禁止带货。
经第三方小葫芦数据显示,“六六”这场直播共卖出22单,销售额还不足400元。
看情况不妙,甲公司与乙公司负责人立即对接,讨论后期处理方案。但是,直到合作期满,乙公司始终无法确定补播时间及其他补救措施,导致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额。
投入那么多“坑位费”,却带来这么一点生意,甲公司极为不满,便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约并按比例退还相应的“坑位费”等。
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尽管双方合同未就合同解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但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目的。乙公司未能完成直播带货数,亦未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直播“坑位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法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判令乙公司退还甲公司相应比例的“坑位费”用。
法官说法
商家借用直播带货销售产品,应抱有理性预期,不可轻信“直播带货一带就灵”,更不可将“一分钟卖出几万件产品,一次直播销售额上千万”的极致例子当成一般情形。
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目的(直播带货所要达到的效果)。此外,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发生的情况变化,也要有相关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之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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