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沂水高某、陈某拒服兵役被处罚
关于对高某某、陈某某拒服兵役处理的通报
一、基本情况
高某某,男,汉族,1999年12月出生,沂水县沂城街道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912******,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2021年9月批准入伍至陆军航空学院服役。
陈某某,男,汉族,2000年7月出生,沂水县沂城街道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200007******,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2021年9月批准入伍至武警黑龙江总队鸡西支队服役。
高某某、陈某某自入伍以来,服役态度不端正,严重抵触部队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对部队生活不适应,多次向新兵训练队干部、骨干汇报不想当兵的想法,先后多次向组织表示不愿意服兵役并提交离队申请,拒服兵役态度非常坚决。经部队、家人、基层武装部和县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与其沟通交流,耐心细致说服劝导,充分讲清了拒服兵役的后果,但高某某、陈某某执意离队。部队按规定给予高某某、陈某某除名处分,并于12月上旬和下旬做退兵处理。
二、处罚决定
为教育本人,惩前毖后,严肃征兵工作纪律,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和《关于对拒服兵役被除名新兵进行惩处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征兵办公室研究决定,会同组织、宣传、公安、民政、教育、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联合惩戒,给予高新鹏、陈长凯如下处罚:
1.个人户口信息中,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实施单位:县公安局;
2.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和限制。将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临沂银监分局沂水县办事处;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实施单位: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自2022年1月1日起,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实施单位:县教体局;
5.自2022年1月1日起,限制享受财政保障资金或补贴优惠政策。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正常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政策或补贴,取消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实施单位:财政局;
6.取消家庭和个人义务兵优待,并处以个人及其家庭当年义务兵优待金2倍以上罚款共计36000元。(每人/年16346元)。实施单位:县征兵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
7.列入不准出境人员库,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实施单位:县公安局;
8.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公共媒体等向社会通报,对本区域内适龄青年起到警示作用,并以县征兵办公室的名义通报全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实施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征兵办。
沂水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沂水县委组织部
沂水县委宣传部
沂水县公安局
沂水县教育和体育局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沂水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沂水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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