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传谣,须担责!临沂公安提醒您
造谣的一张嘴,辟谣的跑断腿。无论是为了好玩、起哄,还是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造谣传谣者的行为都很可耻,也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依法打击。来看看我市公安机关的打击案例。
01
2021年10月30日,网民郑某某(男,35岁,兰山区人)为博人眼球编造涉疫情不实信息,并发至公司群内,后群成员赵某某(女,46岁,兰山区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将该信息发至其他微信群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兰山警方依法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给予赵某某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2021年11月16日,网民郭某某(男,22岁,泰安人,现住沂南县)在网上散布某化工厂发生爆炸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沂南警方依法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03
2022年1月14日,网民段某某(男,53岁,蒙阴县人)为吸引他人关注,增加账号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涉天津疫情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蒙阴警方依法对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编造、散布谣言要承担
哪些责任
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同时也请广大网民保持清醒的头脑,关注本地政府机关及其他官方权威媒体发布的消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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