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出击!临沂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4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临沂战友医院发布非法医疗广告案”“蒙阴县田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柴油案”“临沂市美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等5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2022年,临沂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瞄准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13类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一批重点典型案件,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具体内容: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战友医院发布非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1月14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临沂战友医院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临沂战友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标称“一根针治肿瘤,不开刀、无疤痕、创伤小,仅在皮肤留下1mm针孔、无疤痕、不影响美观”,该广告中含有“医疗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市恒盛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月1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市恒盛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持有丙烷气体充装许可,但将该气体充至液化气气瓶内,该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当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的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经调查确认,当事人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7日,共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338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其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蒙阴县田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柴油案
2022年1月4日,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蒙阴县田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柴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568元,罚款26568元”的行政处罚。
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蒙阴县田庄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进行常规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经复检仍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0#柴油3吨,已全部销售,销售收入265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标准,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沂市美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1月12日,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临沂市美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市特检院提供的案件线索,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国华新城使用的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电梯由临沂市美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使用。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中,有2部在2021年11月9日经检验不合格后一直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标准,罗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明晨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案
2022年2月2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山东明晨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90元,罚款27200元”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明晨线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对170盘成品电线进行了抽样。经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产品有6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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