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缓缴!临沂市下发重要通知
5月31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下发通知
支持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延迟还款
具体政策如下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当提供《临沂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补缴方案、经公示的职工(代表)大会关于缓缴的决议原件,到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缓缴手续,市公积金中心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有关业务说明
本次阶段性政策企业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先按补缴方案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再恢复正常缴存。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分批补缴,最迟补缴日期不得超过2023年3月31日。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临住管字〔2018〕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阶段性允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条件
2022年12月31日前,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因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表》(见附件1)、失业证明或收入下降证明(见附件2)等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职工失业登记信息可以通过数据共享验证的,无需提供失业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本人因故无法现场办理的,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三)有关业务说明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业务不受影响。不作逾期处理期限届满后,应当在届满次月贷款还款日之前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原有规定处理。
三、阶段性支持提高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条件
对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实际租赁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能提供房租发票的,可以申请据实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因疫情影响职工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申请表》(见附件4)、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办理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有关业务说明
提高提取额度的租赁期间为2022年5月至12月。其他租房提取业务仍按《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间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
附件:1.因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表
2.职工收入下降证明
3.办理不作逾期处理授权委托书
4.因疫情影响职工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申请表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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