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9-8828336
当前位置:临沂信息网  -  本地文章  -  社会万象

开着宝马偷西瓜!临沂发生了一件疯狂的盗窃案

2022/7/5 19:33:31

来源:临沂公安

评论:0

浏览量:1536

2男1女说:真是太刺激了!近日,临沂发生了一件疯狂的盗窃案!2男1女,开着几十万的宝马车,在月黑风高的深夜,偷了1000多斤西瓜,而3人被抓后的第一句话说竟然是:真是太刺激了!

姚某是临邑县石莲子镇上的,地地道道的瓜农。西瓜是夏天解渴的必备,但是农民辛辛苦苦种瓜,就是为了能多卖一点钱。姚某也怕自家的瓜被偷了,虽然天气非常炎热,但是他还是坚守到晚上7点多,快天黑的时候才离开村头的大棚。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姚某是既怕贼偷,又怕贼惦记。案发后第二天早上,姚某一大早来到大棚,真是大吃一惊,棚内的瓜秧子被扯得稀烂,很多成熟的瓜都被偷走,留下犹如拳头大小的小瓜依然挂在上面,他欲哭无泪,赶紧打电话报警。

经过警方勘查,调取的监控录像完整记录了王某等3人盗窃的过程。被害人姚某称所盗窃的西瓜有1000多斤,损失约2000多元。目前,3人已被侦查机关控制,本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1、开宝马偷西瓜,确实有点大材小用了。而本案中是2男1女作案,你说大夏天的,气温升高,心情烦躁,你们能做点好事吗?

《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男1女,已经属于3人, 他们以共同的犯罪故意盗窃他人的西瓜,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共犯的理论,无论三人将所盗窃的西瓜卖掉各自分得赃款多少,每个人都要为盗窃的所有财物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有其中1人认为自己足够富有,而不愿意分得一分钱,他依然也要承担盗窃的刑事责任。

2、根据有关规定,山东省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2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的3人所盗窃的西瓜经有关部门鉴定,市场价达不到2000元,那么,3人的行为都不构成盗窃罪。不过,不构成犯罪不代表处罚,违法行为也要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等待所盗窃西瓜的价值认定,当然可以先给三人办理行政拘留,如果数额达到了2000元以上,再转刑事拘留。

3、虽然2男1女供述称作案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但是盗窃罪并非要求特定的犯罪动机。无论是为了好玩,还是为了获得财产,只要3人在年龄上达到了18周岁,他们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然,根据《量刑意见》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果3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悔罪,对他们判处缓刑也是可以的,毕竟本案所盗窃的西瓜的价值不大,可能3人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一旦被判刑,无论是缓刑,还是实体刑,那都是有了犯罪前科,所以犯罪之前一定要三思,要多为后代的前途命运考虑,做人不要那么自私!


提示:本网部分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转载之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服务广大人民为初衷,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图片、文字及视频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右下角本站客服,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精选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写评论:
验证码:
点击更换图片
看不清?换一张
热门内容:
0539-8828336
  • Q Q: 2100968408
  • 微信: vxb2016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4 “临沂信息网”版权所有  |  ICP证:鲁ICP备15001695号 | 鲁公网安备37131202371328号  |  技术支持:临沂信息网  |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

一直用心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