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这家企业被处罚42500元!原因是...
2022年4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临沂**包装有限公司1000吨PET塑钢带项目加热挤出工序和拉伸成型工序虽已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但配套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光氧催化设备未规范运行。
该包装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未按照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该包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整(42500元)。
涉VOCs企业必须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对VOCs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外排。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并没有安装,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封。本案凸显了常态化检查的重要性,给一些妄想通过蒙混过关的非法排污企业敲响警钟。
当前,环境污染成为群众严重关切的社会问题。治理污染要从源头抓起,对不合理行为多注意,对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危害环境行为坚决说不。涓涓小流,汇聚成海,良好的生活环境,就是在一个个微小的举动中,水到渠成,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为了河东区天更蓝、水更清、树更绿,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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