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10.7万元!临沂市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为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和打击持假证、无证上岗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安全培训市场,有力震慑有关从业人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现将各县区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某胶合板厂主要负责人人李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7日,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职工陈某某、魏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进行焊接作业。
处罚理由及结果:陈某某、魏某某无证上岗事进行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结合该公司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合并对该公司作出“处1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更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应急管理部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三:某加油站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培训档案不健全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加油站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罚理由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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