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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风暴”临沂中院发布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2022/11/5 8:16:21

来源:临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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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主体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保证权利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司法行为。临沂两级法院自2022年8月开展“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以来,坚持每周一次集中执行行动,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迄今共累计出动干警5820人次,拘传、拘留2326人,以涉嫌构成拒执罪移送40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618人,搜查场所41处,查扣车辆211辆,强制清场交付44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6428.83万元。为进一步营造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的社会氛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强制执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未依法报告财产----司法拘留

案情

段某某与庄某、韩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三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83192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亦未报告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庄某和韩某是夫妻,庄某某是其儿子,三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明显有收入来源。法院依法对庄某父子采取了拘留措施,并约谈了被执行人韩某。在庄某父子被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韩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支付了部分欠款,案件得以执结。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为一家三口,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亦未依法报告财产。罗庄区法院在执行中,坚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理念,依法拘留三被执行人中的两人,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为被执行人留下了沟通处理的窗口,最终促成了案件的快速执结。

案例二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拒执罪移送

案情

申请人殷某与被执行人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考虑执行标的额较小,多次与宋某联系,向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法律后果,但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费县法院依法对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强制措施,宋某仍未履行。因宋某已涉嫌构成拒执罪,费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并通过法院微信公众号、县融媒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次日,宋某主动拨打执行员电话,表示已经筹到案款,最终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典型意义

费县院积极与公安局进行联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并利用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收到了良好效果,对社会公众也起到了普法教育的作用。

案例三

预失信----强力威慑促执行

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金某返还申请执行人预付货款119000元及利息。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家庭共同财产登记在其配偶名下,且被执行人驾驶宝马牌轿车一辆,但未登记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在“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中,临沂市罗庄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某配偶名下房产,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传唤,并发出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知书,告知其如果仍拒不履行,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金某慑于共同房产被查封、即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压力,在采取拘传措施的当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典型意义

为增强执行威慑,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罗庄区法院实行预失信制度,对有履行能力而不拒不履行的当事人,送达能预失信通知书,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发布纳失信息。此举措既发挥了失信惩戒作用,又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

案例四

拒不支付工资----罚款

案情

申请人高某某、王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从某鞋业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三案,被执行人应向三申请人分别支付工资25910元 、6930元和8850元。立案执行后,沂南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收入。法院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制鞋企业,被执行人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无偿转让他人经营。法院依法传唤企业原法定代表人马某某,马某某表示自己经退出经营,拒绝履行义务。另调查发现,马某某居住别墅,不存在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鉴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存在拒不执行生效裁定书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法人马某某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后马某某主动联系三位申请人,到法院执行和解,当场支付拖欠的工资。鉴于被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已认识错误并履行了义务,法院将罚款数额减少为5000元,并履行完毕。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临沂两级法院持续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切实加强民生权益司法保障。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有履行能力,而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沂南县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和限制高消费惩戒。通过强力震慑,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义务。

案例五

诉讼保全----解决执行难之“利器”

案情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某一次性返还货款38638元。诉讼期间,高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王某某名下小型汽车一辆。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一拖再拖,拒不执行。沂南县法院遂将保全车辆扣押至法院,并告知被执行人将评估拍卖扣押车辆。被执行人担心车辆被拍卖,联系申请人达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是解决执行难的“利器”。本案中,沂南县法院依法释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所提供的担保,及时实施诉讼保全。执行中,通过处置保全财产推进执行,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被执行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例六

拒不交付标的物----强制清场

案情

申请人某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沈某某向申请人返还酒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正在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告其可委托其亲属或律师办理酒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事宜,若既不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本人又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移交,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法院依法向实际使用人沈某、杨某及某洗浴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期迁出占有使用的该酒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在现场张贴迁出公告。因相关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临沂中院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工作预案,组织40余名干警进行强制清场,通知相关义务人现场办理交付。清场中,执行干警迅速疏散群众,设置警戒线,释明法律依据,对应清场交付物品进行逐一登记,制作详细交接清单,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当地基层法院、公安部门及基层组织积极协助执行。经过一天持续工作,将涉案标的腾退清场交付完毕。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强制清场是执行工作的难中之难。本案中,临沂中院周密组织,严格程序,依法推进,两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体现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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