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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发布提醒告诫书!严厉打击

2022/12/18 18: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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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提醒告诫如下:

01

消费者在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时,一定要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店和医疗器械公司,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购买。不盲目采购、囤积药品、医疗器械。遇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可通过门诊、正规的互联网医院等渠道,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用药。

02

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但经营方式仅为零售的,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03

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如果个人销售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属于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而且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监管部门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05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6

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无证经营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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