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两地通告!事关烟花爆竹燃放
费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要求,结合费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2年12月24日起在全县主城区及各乡镇(街道,下同)驻地禁限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办公区;
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山区、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8.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1.县城主城区。东至岩滨路、西至西外环(231省道)、北至北外环(327国道,含新时代药业、玉贵庄、左家王庄、西曹家庄片区)、南至新南外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乡镇驻地。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村(居)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燃放要求;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违法行为;住房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燃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严厉打击违法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4日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结合郯城实际,决定在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全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单位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
(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
(八)郯城经济开发区;
(九)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为县城建成区,主要是北环路-师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沭河滨河路以西(含沭河滨河公园),西环路-工业路以东的区域。
以上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监管责任
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控制好库存量的源头管控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城市绿化及市政设施毁坏等行为;县住建局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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