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女婴以12万元被贩卖!这3人被判了
每个被拐卖的孩子身后
都藏着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仍然有不法之徒为赚钱牟利铤而走险。近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买卖双方均获刑罚,“卖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买家”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侯某艳欲生育一女未果,后为收养一女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英。2021年10月份,王某英到被告人李某娟经营的干洗店干洗衣物时委托李某娟打听女婴线索。2022年2月,吉某某(另案处理)到李某娟的干洗店洗衣服时提及有一女婴欲贩卖,委托李某娟为其寻找收买的人,并定价11万元。李某娟遂告知王某英。
经吉某某介绍,安某某(另案处理)到临沂帕某某(另案处理)租住的房屋待产,于2022年2月23日在临沂市西郊医院产下一女婴,吉某某告知李某娟,李某娟联系王某英后,二人于同年2月25日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贩卖给侯某艳。其中,李某娟从中获利5千元、王某英获利1万元。案发后,该女婴已被解救。
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英、李某娟拐卖儿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侯某艳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判决被告人王某英、李某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侯某艳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裁判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艳与介绍其认识王某英的白庄村妇女及为其联系女婴的王某英均不认识,没有见过收买女婴的父母,并支付了明显高于营养费的费用。作为具有正常社会阅历、经验的成年人,侯某艳应当知道这名女婴可能被拐卖,但未进行审慎核实即对女婴予以收买,其主观上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故意,对其关于“我以为小孩是他人生了不要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英、李某娟、侯某艳均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均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侯某艳对其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英、李某娟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李某娟之辩护人关于李某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他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依法予以采纳。罗庄区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本案事实,结合王某英、李某娟、侯某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全面衡量并综合评判相关量刑情节,依法裁量刑罚。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到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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