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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狠手啦!10月15日起施行!事关所有中小学生

2023/10/8 2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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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颁布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

自2023年

明确“隐形变异”培训罚则

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学科校外培训

从重处罚!

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

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

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

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微信图片_20231008094124.png

处罚说明

PART.1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答:《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PART.2

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处罚

答:《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PART.3

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存在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PART.4

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处罚

答: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

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PART.5

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答: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PART.6

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家长们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

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

教育部官网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

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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