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通报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据“临沂党建”,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充分保护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清白者撑腰的鲜明导向,3月21日,临沂市四部门通报5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一、平邑县某单位干部张某某诬告平邑县某正科级领导职务人选有关问题
2023年8月,平邑县某单位干部张某某在干部选拔任用公示期间多次匿名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该县某正科级领导职务人选推荐对象有关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或与事实不符。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张某某出于嫉妒心理,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实施越级、重复举报,干扰破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被举报干部个人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2月,平邑县纪委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郯城县某单位副科级干部刘某某诬告郯城县某副科级干部“带病提拔”有关问题
2023年7月,郯城县某单位副科级干部刘某某匿名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该县某副科级干部“带病提拔”有关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刘某某因个人选拔使用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遂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信息,匿名向组织部门举报,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8月,郯城县委组织部给予刘某某诫勉处理。
三、费县费城街道机关干部李某甲诬告费城街道某村党员李某乙有关问题
2023年7月,费县县委组织部收到关于费城街道某村党员李某乙有关问题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系费城街道机关干部李某甲,其因怀疑曾被李某乙举报,为打击报复,匿名向组织部门反映李某乙在入党过程中拉票贿选等问题,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1月,费城街道党工委给予李某甲诫勉处理。
四、莒南县石莲子镇村民陈某某诬告某机关干部陈某有关问题
2023年10月,莒南县委组织部收到上级转来关于冒用他人名义反映某机关干部陈某违规干预案件办理、插手村干部选举等问题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系石莲子镇村民陈某某,其因与陈某亲属存在利益冲突,意图通过冒用他人名义举报使陈某受到处理,进而达到打压陈某亲属的目的,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2月,莒南县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五、临沭县玉山镇某村党员李某某诬告镇村干部有关问题
2023年4月,临沭县玉山镇某村党员李某某先后多次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反映玉山镇机关干部及该村党支部书记在发展某党员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均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李某某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主观臆测,捏造不实信息,指使他人代写代投举报信,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6月,玉山镇党委给予李某某诫勉处理。
通报中指出:以上5起案例,有的干扰干部选拔任用,有的意图通过不实举报实施打击报复,有的为泄一己私愤对他人“泼脏水”,扰乱了信访秩序,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造成了不良影响,均已构成诬告陷害。下一步,临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同时,提倡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力,如实逐级反映问题,共同维护良好信访举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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