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庆云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庆发〔2023〕7号)文件精神,规范有序做好我县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一)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由政府发放的育儿补贴。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庆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三孩并办理生育登记的。
3.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后的,且新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在庆云县的。
注:新生子女户籍迁入庆云县的不享受。
(二)计发时间
2024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且在庆云县公安部门办理出生落户的,自该子女出生当月起计发育儿补贴,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止发(共发放36个月)。办理出生落户后,即可申请育儿补贴。
(三)孩次计算原则
按照夫妻共同生育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计数原则为:
1.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分别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金。
2.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双胞胎、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分别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金。
3.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按孩次顺序享受三孩育儿补贴金。
4.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按本次婚姻共同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二、补贴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二孩家庭每月发放300元育儿补贴,三孩家庭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发放育儿补贴:
1.夫妻双方户籍均迁出庆云县的。
2.新生子女户籍迁出庆云县的。
3.新生子女死亡的。
三、审核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请对象
育儿补贴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请的原则实施。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向二孩、三孩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均为庆云县户籍的,可由任意一方申请;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庆云县户籍的,由具有庆云县户籍的一方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监护人申请。
首次申请的需提供全部资料,每年由乡镇、街道协调属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户籍等情况。
(二)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登记、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丧偶人员提供已故配偶的《死亡证明》,新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银行卡账户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向该子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于每年6月20日、11月20日前,向县卫健局分别提交上下半年的全部申请材料。当月未申请的,可在下次申请时补发。
(四)资格审核
1.初审。村(社区)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应分别在每年6月10日前、11月5日前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加具意见,报乡镇、街道卫健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回复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
2.复审。乡镇、街道卫健办应当分别在每年6月15日前、11月10日前完成对初审材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疑点的,应当退回村(社区),村(社区)应当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核实。
3.公示。乡镇、街道对复审结果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于每年6月20日前、11月15日前完成资格确认、公示等,并将发放对象花名册电子版、纸质版(签字、盖章)及申请表(一份)报县卫健局备案,作为资金申请、发放的依据。
四、资金发放
(一)资金来源。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发放方式。采用按月计算、每年发放2次的方式进行发放。县卫健局原则上于每年7月20日前、12月10日前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为了方便农村居民及银行代发,需提供农商银行账(卡)号。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确保育儿补贴应统尽统、应发尽发。对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