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施行!临沂人社局发布通知!
近日
为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
参保困难人群的职业风险难题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临沂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人社发〔2024〕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参保困难人群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在全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现将《临沂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自愿为其符合以下条件的雇员(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年龄范围为16周岁至70周岁。
(一)未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范围的各类人员。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司机;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员、电商主播、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货运司机等;未在用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如上门维修工等;高等院校实习学生;临时务工的学生;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自治性群众组织聘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他未纳入现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
(二)已正常参加国家工伤保险的用工(用人)单位的雇员(职工)。包括: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四类特定从业人员;其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参保方式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工(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工(用人)单位的雇员(职工),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人为本职业所属的行业协会。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由投保人视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按年一次性缴纳保费。保费设定四个档次:每人每年180元、360元、540元和720元。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人员享受10%优惠。
三、待遇享受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一次性身故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给付材料并根据保费标准以及被保险人的事故伤害程度确认核定相应的待遇后,一次性给付至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额用于投保人的事故处理。
四、运营模式
补充工伤保险采取政府引导、投保人自愿参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的商保合作运行模式。
(一)商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本微利、自负盈亏”原则强化管理,优化经办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为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创造良好条件。努力扩大补充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政策宣传、数据分析、项目核算,定期(按季、年)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项目的承保、理赔和盈亏等运营情况。因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自行处置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商业保险公司可委托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确认为补充工伤保险情景的被保险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标准、程序、要求、监督管理等,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试行时间为两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导本辖区内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推进工作。试行期结束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试行期间的运行成效、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出台正式实施办法。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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