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机动车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被依法注销,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特此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公告作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现对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
车辆管理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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