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事,刑拘!临沂多人被处罚!
自7月份以来
全市公安机关
共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案件36起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人
行政处罚34人
收缴各类烟花爆竹4829箱
典型案例
01 毛某洋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2024年11月7日14时许
兰山公安分局民警
在兰山区蒙山大道与长春路交汇处
查获毛某洋驾驶一辆商务车
未经许可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52箱
兰山公安分局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
决定给予毛某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
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没收烟花爆竹152箱
02 赵某鹏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2024年11月1日16时许
兰山公安分局民警
在兰山区滨河路与长春路交汇西50米处
查获赵某鹏驾驶一辆面包车
未经许可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9箱
兰山公安分局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
决定给予赵某鹏责令停止非法运输
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没收烟花爆竹39箱
03 张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4年7月24日
临沭县公安局根据线索
在张某家中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大号双响高升炮8个,大雷鞭20个
大号火树银花烟花6个
中号双响炮67个,大号双响炮124个
临沭县公安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
收缴扣押的烟花爆竹
△ 7月24日,临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张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04 沂南魏某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4年10月23日
沂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魏某叶在自家经营的超市内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一宗
沂南县公安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
给予魏某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收缴扣押的烟花爆竹
05 沂水秦某伟等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0月
沂水县公安局破获一起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秦某伟、于某学二人
收缴烟花爆竹大宗
沂水县公安局已依法将该两人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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