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元旦起临沂车辆“微”事故实行“快撤易赔”
道路上小刮小蹭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图为配图。
发生刮擦,把车一停,双方司机下车就开始指责争吵,由此引发的交通拥堵屡见不鲜。为解决这一问题,12月2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临沂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以下简称办法)。
何为轻微事故?
本《办法》所指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且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5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制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继续驾驶的。
快处快赔走这四步
保留证据是关键,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一)报案: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并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二)留存证据: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当事人采用摄像、拍照(不少于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辆号牌应齐全清晰,最好能够拍到事故发生时道路上施划的标示标线)、文字记录(现场记录书)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等证据。
(三)撤离:留存证据后,当事人应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互留联系方式。
(四)处理:撤离事故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且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应按照各自保险公司指定的方式办理保险快赔手续。
这10种情形不适用
你要做的是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所持证件涉嫌假牌、假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驾驶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驾驶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嫌疑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八)一方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
(九)在夜间18时30分至次日早晨7时30分发生的事故;
(十)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快处快赔开启“一站式”服务
交警、保险公司联合设立快赔服务点
《办法》实施后,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辖区内部分交警指挥岗亭,共同设立“临沂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受理指定区域内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工作。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开展,各县区将筹建快处理赔综合服务大厅,增加服务内容。
服务点的创立,有利于迅速消除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城市道路交通堵塞现象、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让参保的车辆驾驶人在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车辆维修,将损失降到最低。
“目前我市的机动车数量已达到26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超过200万,《临沂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实施,是实施‘缓堵保畅’的一把利器,必将随着推行而在实践当中不断趋于完善,更加合理、科学。”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道。
◎数据
市区拥堵“祸根”轻微事故占四成
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有数据统计,在主城区造成交通拥堵的因素中有50%以上是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又有85%以上是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实际上很多轻微事故责任明显,只要双方保存好事故照片,完全可以事后处理,不必占用道路资源,造成交通堵塞。元旦起实施的《办法》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
◎特别提醒
《办法》目前只适用白天的城区道路
《办法》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凡在临沂市城区道路上(目前暂定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辖区)7点30分至18点30分发生的无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均可适用快处快赔。
赖路上不走的、骗保的重处
《办法》还特别规定,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扣分。当事人为逃避赔偿责任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另外,保险公司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如发现被保险人有故意伪造事故现场、诈保骗赔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部门报案,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当事人可向临沂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电话:0539-7161228),并向社会进行曝光。
这19种错别犯犯了负全责
根据《办法》,适用快速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19种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17、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18、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的;
19、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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