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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非法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2017/8/26 11:11:24 评论:0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明确分工 防打结合 打早打小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比传统的非法集资,“互联网+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还可以突破地域限制,案件的打击处置难度也更大,群众一旦上当想报案都十分困难。网络非法集资往往因为隐蔽性和专业性,导致受骗群众不能及时报案。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此次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注重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机制,同时将行政处理与刑事司法程序相衔接,分别施策。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明确对非法集资的处罚

  意见稿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众理财要擦亮双眼 否则将自行承担损失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要求老百姓在理财时要擦亮双眼,否则只能自己给自己的疏忽买单了。

  对于执法者和普通老百姓来说,鉴别非法集资活动并非易事,可能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有的非法集资平台甚至会在权威媒体上做广告来蒙蔽大众。一般情况下,应该基于这四种情况来识别:一是查阅集资的公司或者机构有无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否合法;二是要考虑进行了工商登记后其经营范围是什么,具备不具备募集资金的能力;三是要考虑其对外承诺的收益率。如果对外承诺的年化率比较高,则有嫌疑;四是在宣传时,是否存在低估风险、隐瞒风险或表达为没有风险。来源: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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