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广告,临沂这家房地产公司被罚20万元
据“临沂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2年6月21日消息,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中,莒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查处。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莒南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详情
2022年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莒南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以“莒南新鸥鹏九州唐樾”名称发布商品房促销宣传,含有“新鸥鹏九州唐樾连续三年销冠红盘”“16年渝派园林造诣,7重立体景观,打造全山东至美园林,成就全莒南园林典范,住九州唐樾,学校到家距离大约1000米,步行约5分钟”等内容,存在以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2022年4月,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莒南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监管有话说
买房子是老百姓的大事,打击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一直是市场监管执法重点。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增加房地产销量,通过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对老百姓购房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及时查办违法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秩序是“铁拳”行动工作重点,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提醒广大房地产开发商,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10种常见违法行为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包含户型图、面积、价格等预售信息的房地产广告;
6、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8、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9、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最佳”、“顶级”、“第一”等绝对化用语;
10、房地产广告引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消费者在选购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如发现开发商存在以上违法宣传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提示:本文图片、文字及视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右下角本站客服,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