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经假”要来了! 山东拟立法! 临沂人务必转给咱媳妇!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意见稿中明确了不少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的保护: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 ,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 ,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 ,给予15天产假; 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 给予30天产假; 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 ,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 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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