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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临沂有28人被处罚

2019/2/11 2: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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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月初二(2月6日),在临沂主城区公安机关依法禁止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27起27人,处罚28起28人,分别给予100元至500元罚款。

  据消防部门统计,过去三年春节期间,全国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达45000余起致130余人死亡,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

  全国空气污染情况每况愈下,临沂市2018年空气质量污染天数达到160多天,部分地区雾霾天气严重。传统习俗固然重要,但是当下环境污染严重,我们应当认清形势,整治污染人人有责。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 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临沂实际在临沂市主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静祥和的安全年。

  具体禁放地点:在临沂市主城区北至长春路,南至罗城路、华夏路,东至温泉路,西至京沪高速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小琅在这给您提个醒: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群众朋友们引以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禁燃限放绝不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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