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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规范城区养犬

2015/8/12 2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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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提高市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同时减少街面流浪犬只,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8月11日,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进一步 规范城区养犬管理 。

 
    市公安局要求, 各相关公安分局要 加强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依托街道、企事业单位、社区、物管等力量, 在辖区居民楼院、广场、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娱乐场所等公共区域宣传栏内,张贴《临沂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的通告》(见附件)。要组织派出所社区民警会同社区工作人员走访辖区内养犬居民住户,在入户走访中要向市民宣传城区养犬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养犬。同时 利用 多种形式,宣传文明养犬行为、通报执法效果。
 
    市公安局要求, 各相关公安分局要结合辖区实际,突出重点,多措并举,规范市民养犬行为。 一 是 突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区域为辖区内广场、游园、主要道路以及群众有反映的居民楼院等公共场所。街面巡逻力量在日常巡逻中要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溜犬的行为。二是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对其进行警告、处罚。 三 是 明确工作方法,对发现的街头未用束犬链(绳)溜犬的犬主,要进行拍照、登记,要规劝、教育犬主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四是对发现的流浪犬只,要一律予以收容管理。 
 
附:临沂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的通告
 
为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现就规范城区养犬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所养犬只必须定期到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注射并登记挂牌,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 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 ,携带《市(区)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并 及时清除犬粪, 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广场、公园、景区、社区公共健身、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由公安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 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五、 凡未挂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流浪犬,予以收容管理。任何公民发现伤人狂犬,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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