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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讨债、强迫卖淫……临沂一批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公开宣判

2019/5/15 7: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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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安定祥和的生产生活环境,5月14日,全市法院公开宣判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

非法讨债寻衅滋事

兰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年3月以来,仲昶安、席夫峰纠集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等人,利用虚构的山东龙封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债权人马龙池、李士界等人签订债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在临沂市兰山区、江苏省新沂市插手民间债务纠纷、实施非法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为讨要债务,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了练习成员胆量,在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一家酒吧随意辱骂、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8日2时许,仲昶安、席夫峰、陈敬停、倪怀庆、刘照亮、郭春雨及于凤海、刘菌、程新明(三人均在逃)等十人,酒后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的酒吧,倪怀庆在席夫峰、仲昶安的指使下,为给陈敬停和程新明练胆量,无故辱骂从酒吧出来的顾宗涛。双方发生争执后约至酒吧后面的停车场。在顾宗涛踢了倪怀庆一脚后,陈敬停、倪怀庆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对顾宗涛进行殴打,其中刘照亮持甩棍对顾宗涛进行殴打,致顾宗涛右侧第3腰椎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顾宗涛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顾宗涛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

经查,该犯罪团伙存在其他违法行为:2018年3月3日,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纠集倪怀庆、陈敬庭、刘照亮,驾车至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新南村陆新春家中,以帮马龙池讨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陆新春索要欠款15000元。后陆新春又陆续转给席夫峰10000元。2018年4月上旬,仲昶安指使席夫峰、倪怀庆等人,驾车至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杏花街48号金属城张广帅的门头,以帮他人讨债为由,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张广帅索要欠款20000元。2018年4月,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纠集倪怀庆、刘照亮等人,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黄现峰家中,以帮李士界讨债为由,向黄现峰索要欠款。后黄现峰交给李士界15000元,席夫峰从中收取9000元作为劳务费。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仲昶安向韩长征、林静等人谎称手中有临沂恒大华府小区的多套代售房产,可以低价购买,并以收取购房定金为由骗取林静、韩长征、王进等人共计247000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购买车辆、偿还借款等。案发后,仲昶安向林静退还29000元。

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昶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指使手下员工,无故辱骂他人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席夫峰指使手下员工无故辱骂他人滋事,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席夫峰、倪怀庆、陈敬停、刘照亮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仲昶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照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倪怀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席夫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陈敬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仲昶安退赔被害人共计218000元。被告人仲昶安、席夫峰、倪怀庆、刘照亮、陈敬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7300元。

盗窃财物、强迫卖淫

河东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6年冬天,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二人在莒南县坪上镇经营金砖KTV歌舞厅。2017年夏天以来,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等人将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骗出,采用威胁、殴打、扣留手机、收取身份证、不结算卖淫收入、限制自由等手段强迫王某某、张某某(未成年人)、郇某某(未成年人)、魏某某(未成年人)到陈廷巨、被告人赵玉轩、被告人徐玉兰等处卖淫。

王某某、张某某、郇某某、魏某某每次卖淫一百元左右,由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抽取百分之七十,由陈廷巨、被告人赵玉轩、被告人徐玉兰等抽取百分之三十。被告人徐玉兰共容留、介绍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六百余次;被告人赵玉轩共容留、介绍张某某、魏某某等卖淫四十余次,容留毕某某卖淫多次,收取毕某某290元。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通过王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万余元,通过张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一万余元,通过郇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三千余元,通过魏某某卖淫获得非法收入十万余元。

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徐恒豹驾驶车牌号为鲁Q500Y5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顺华汽修店”南面的路上,将赵顺华的一条黑色线狗盗走,该线狗价值2600元。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徐恒豹的亲属将线狗送交坪上派出所。

河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徐恒豹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玉兰、赵玉轩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决被告人徐恒豹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二百元。被告人李晓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淑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徐玉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赵玉轩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恒豹、李晓东、徐淑刚、徐玉兰、赵玉轩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寻衅滋事、妨害公务

平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平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恒英、郭增海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垄断平邑县渣土运输行业市场,纠集被告人胡金岭、彭德虎等人以“平邑县渣土处置协会”名义,恶意打压、举报不同意加入其协会的运输车主;为强揽工程,采用拦截、围堵、威胁、恐吓等手段扰乱政府、企事业等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以郭恒英、郭增海为纠集者,胡金岭、彭德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恒英、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纠集在一起,采用无理纠缠、滋扰、讹诈等“软暴力”手段,在平邑县渣土、砂石运输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

被告人郭恒英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渣土运输行业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恒英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郭恒英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使用“软暴力”手段堵门阻工,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郭恒英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增海、胡金岭、彭德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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