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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行驶途中拉拽司机 山东一男子获刑4年6个月

2019/6/12 16: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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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消息,6月12日,由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王后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蒙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16时许,处于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王后丙,酒后在蒙阴县野店镇黄土良村乘坐客车,期间,无故阻拦关闭车门,被司机制止。17时许,被告人王后丙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上前用左手揽住司机脖子并将右手伸向司机面部,严重影响后者正常驾驶。期间,逆向车道内对向行驶过一辆重型半挂车。后因司机制止并紧急刹车停车,加之乘客帮助,才避免危险进一步扩大。2018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后丙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当时血液酒精含量248.7mg/100ml,系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后丙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当庭出示的车载监控录像、司乘证人证言与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案发时客车载客14名,正以时速62公里的速度行进中,处在下坡路段,客车车道右侧有深沟,对向车道逆向驶过一辆重型半挂车,情况十分危险。

被告人供述与司乘证人证实,案发前王后丙酒后上车,行为举止有失常态,伸腿干扰乘客上下车,阻拦关闭车门,被司机制止。后司机正在驾车过程中,王后丙扑向司机,致使客车紧急刹车制动应急处置,中断了司机的安全驾驶行为,造成公共安全危险。

办案检察官介绍,被告人王后丙在客车司机驾驶载有多名乘客的运营车辆高速行进于伴有深沟和下坡路况的公路时,突然扑向司机,对其进行拉拽,致使司机中断驾驶并紧急刹车,对乘车人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行人均已客观形成了现实危险,具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大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极大可能性,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诉意见书指出,公共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共同生活于同一社会之中,“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仅仅是社会伦理规范所要求的,更是包括作为社会一员的被告人在内的任何社会成员都必须予以遵守的刑法规范,任何无正当合法事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

至于被告人患有酒依赖综合症的情形,办案检察官指出,酒依赖综合症并不是精神病的一种,而是属于生理性醉酒。根据精神病鉴定意见,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被告人前科材料及其供述,被告人明知自己喝酒后表现行为不良,容易情绪激动,与人发生争吵、肢体冲突,仍对其醉酒行为能够控制而不加以控制,放纵醉酒后的不良行为。我国刑法专门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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