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群众抓拍车辆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可作为处罚证据
群众拍照举报将可作为处罚证据
遮挡号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实线变道……日常生活中,大家常会看到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日前,公安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修改,拟规定对群众抓拍下来的车辆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起草了《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颁布、2008年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违法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需要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
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将原来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违法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改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据了解,由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无法确定实际驾驶人,因此违法行为全部记录在机动车名下。此次修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记录在实际驾驶人名下。
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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