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
在我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行政区域内(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
自12月26日(农历腊月初一)起,
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临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26日(农历腊月初一)起,在我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行政区域内(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我市主城区长春路以南,
烟汕线——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
华夏路——罗程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
延伸至京沪高速公路一线以北,
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
为禁止燃放区域。
该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为限制燃放区域。
该区域内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为了
让全体市民朋友过上一个
健康祥和、绿色环保的春节
我们提出以下倡议:
一、从我做起,春节期间可通过亲人联欢、贴春联、电子爆竹、音乐彩灯等绿色、节俭、喜庆的方式欢度新春佳节。
二、广泛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共同维护我们的优美环境。
三、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规定,争做文明新风的传播者、绿色环保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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