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哄抬物价的最高处300万元罚款
1月29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月29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须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处理力度,对发现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从快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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