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下文:幼儿园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补助
经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同意,高中(含中职、技工类院校,下同)、初中学校和高校非毕业年级及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自5月中下旬起陆续复学复课。
通过开学条件核验的高校(含驻鲁部属高校)非毕业年级学生5月18日—28日陆续返校复课,具体时间由驻地市会同高校研究确定。
高中和初中非毕业年级、小学3—6年级5月18日—28日陆续复学复课;小学1—2年级、幼儿园自6月上旬起陆续复学复课;特教学校、校外培训机构6月份复学复课。
没有毕业年级的高中、初中学校和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复学复课前须通过开学条件核验,核验不合格不得开学。
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考虑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和学生学段、年级、就读方式、生源地等因素,分期分批组织错时错峰复学复课。高中非毕业年级具体复学复课时间,由各市按照“市域同步”原则确定;初中非毕业年级、小学、幼儿园具体复学复课时间,由各县(市、区)按照“县域同步”原则确定。原则上,特教学校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复学后再复课;校外培训机构在普通中小学复学后再安排线下复为促进山东省学前教育平稳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扶持工作。
按照2020年1月的在园幼儿数和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将2020年1至6月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给予一次性预拨。鼓励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经认定转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自认定当月起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保教费自认定当月起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多收部分及时退还幼儿家长或复园后抵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幼儿园,可申请按照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运转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务部门依法按照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予以延长。
受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停园的,该期间的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发放,幼儿园和教职工可以协商处理。
此外,对注册为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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