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结婚未登记 分手引发财产纠纷
近日,临沂罗庄区一对半路夫妻因财产纠纷走上了法庭,从一审判决到二审判决,双方已反目成仇。
2002年,罗庄区市民李某某和枣庄市民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份,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搭伙过日子,也没有想太多,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明某某说,半路夫妻太难了,夫妻间脾气性格不同、互不信任、家庭矛盾等各种问题频出,甚至对方的儿子还对她大打出手。
同居期间,明某某主张花费6.8万元购买宅基地一处。之后,他们在宅基地上建造楼房一处,上下两层,共有四间。“后来房屋被拆迁,置换新房一套并领取补偿款57632元,但安置新房现在还未建成。”明某某说。
后来因家庭矛盾,明某某忍无可忍之后决定与李某某结束同居生活。“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我们也一起过了快20年,总不能净身出户吧。”明某某认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她。于是,她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给与拆迁补偿款等费用15万元。
最终一审判决,明某某胜诉,回迁房的50%份额及拆迁款的50%份额归她所有。然而,李某某对此表示不服,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他认为,因未登记结婚,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一说。
然而,二审期间,李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明某某与李某某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
晚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已就涉案原建房屋的共同财产性质予以明确,并对各自享受的份额做出约定,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彭海表示,再婚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共同生活多年,财产应参照离婚案件按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时尚未取得的房屋或财产可不具体明确产权归属,只判决各自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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