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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临沂这12名业主违法建设,责令改正

2020/7/25 8:07:28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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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3212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 告

侯传永等12名业主在临沂市兰山区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内35号楼进行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侯传永等12名业主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14号

侯传永: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402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15号

金春红: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801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16号

宋敬娜: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1-1602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17号

宋伟: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1201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18号

孙华辰: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1001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19号

王克铭: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201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20号

许成凤: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1402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21号

杨桂英: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401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22号

陈绍才: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1-1002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23号

张宁: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1202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24号

张振: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1002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临兰〔2020〕325号

张俊宇:

你在兰陵路与府右路交汇西南角滨河阳光A区35-2-802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电话:8052210

地址:北京路7号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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