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全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9月28日上午,全市法院对1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89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下午,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清林出席并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情况,刑一庭庭长赵树才对六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113件713人,目前已审结107件637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件32人,恶势力犯罪105件60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9人,判处财产刑3661.62万元。
根据上级法院和市扫黑办的部署要求,今年以来,全市法院以“六清行动”、“70攻坚”为抓手,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效。共受理涉黑恶犯罪案件25件147人,审结21件108人。
一、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依托“恒固建筑公司”,先后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朱某某、梁某某、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朱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暴力、威胁、强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等手段,以收取“建筑营业税”为名,向郯城县归昌乡朱村社区、官庄社区、玉皇庙社区建房村民勒索钱财,共实施敲诈勒索作案40起,涉案金额81 300元。被告人朱某某为达到长期霸占王某某之妻乔某某的目的,多次在王某某及其岳母家等地对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某13根肋骨骨折,并逼王某某当街下跪,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保军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对梁某某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等人在经营“车来车往”车贷公司过程中,肆意认定客户违约,组织团伙成员强行或私自将被害人车辆扣押,采取以扣押车辆相要挟或者私自变卖车辆的方式,以违约金、拖车费等名义先后敲诈10名被害人财产16.8万余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王某某等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三、被告人闫某某、杨某某、厉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案
2014年以来,被告人闫某某、杨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及收入不稳定等弱势人群为目标,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索要债务,多次实施殴打他人、威胁、恐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逼迫陈某某还款,强迫陈某某脱掉衣服跳入冰冷的水库中;又将陈某某拘禁于车库内持木棍殴打,逼迫陈某某写下遗书;带陈某某购买农药,并在车内逼迫陈某某喝农药;后陈某某因不堪折磨,跳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对厉某某等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被告人肖某某、樊某某等16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窝藏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肖某某为在沂南县界湖街道大成庄村周边承揽工程和垄断渣土回填项目,纠集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该团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4起,致6人轻伤;敲诈勒索犯罪4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6万元。对樊某某等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八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五、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案
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刑满释放分子身份,伙同孙某某等形成恶势力团伙,霸占了莒南县道口镇的“赶喜”和婚庆市场,强行提供婚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敛财,强行收取婚庆服务费107690元;2015年以来,在道口镇强行收取老百姓“赶喜费” 94440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许某某为强索高利贷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非法占用农用地达30余亩;伙同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等在河道内非法采砂,销赃数额达50余万元。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许某某等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二年不等的刑期。
六、被告人刘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宋某某(己判决)在经营山东荣威担保公司、临沂顺祥汽贸有限公司期间,纠集集团成员在与车贷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恶意留空违约责任,并不送达客户,在客户贷款刚刚逾期时,指使公司人员在违约责任空白处填写收取违约金20%、小型轿车扣车费用1万元的条款,并纠集集团成员持篡改的担保合同,采用持械、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扣押车辆,并以扣押车辆相要挟,在临沂市兰山区分期付款购车担保业务中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37起,向137位车主索要违约金和拖车费301万余元,实际取得赃款176万余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起,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宋涛和刘卫卫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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