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临沂市委批准,临沂市纪委监委对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刘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星在任临沭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110指挥中心主任,临沭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级侦察员,临沭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委610办公室主任,莒南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莒南县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沂南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期间,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发放补贴,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房产,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处置涉案财物;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人民警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欺瞒组织,背离组织原则,道德底线失守,任性滥权妄为,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吞国家资财,大肆收受贿赂,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时间跨度长、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敬畏、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玷污人民公安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临沂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临沂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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