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1月14日11时许,平邑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平邑县城某茶楼门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地上残存着鞭炮燃烧后的遗留物。随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民警在走访周边群众过程中,得知该名违法行为人是为了庆祝茶楼开业而燃放鞭炮。遂将违法行为人陈某(男,36岁,平邑县白彦镇人)传唤至派出所询问,民警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告知陈某,其在禁放时间段、禁放区域内燃放鞭炮已构成违法行为,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为止
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
莒南县、临沭县、沂南县、
沂水县、平邑县、兰陵县、
费县、蒙阴县均已实施“禁令”
公安机关提醒:所有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当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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