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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1190万余元!原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张春义,认罪悔罪!

2021/3/13 20:23:42

来源:琅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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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受贿一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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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春义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消防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0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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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春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张春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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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计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去年6月,

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张春义被查的消息。

去年11月24日,张春义被“双开”。

  通报称,经查,张春义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长期无偿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生活待遇上大搞特权,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插手司法活动和工程建设;道德失守,搞权色交易;滥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称,张春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春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春义简历:

  张春义,男,汉族,1964年6月生,山东莱州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副处长、处长等职。2010年6月任临沂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4月任临沂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2016年2月任临沂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2016年10月至任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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