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辅警扫黄时强奸拉客女,获刑四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一名辅警,治安巡逻扫黄查案时,色胆包天执法犯法,竟两次强奸拉客女子,最终被当地法院终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起案例,令人唏嘘。
辅警扫黄时趁机胁迫强奸
去年4月5日,在玉溪市红塔山派出所入职才一年的24岁辅警刘某,与同为辅警的丁某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当晚8时许,丁某在大常井16栋抓获一名涉嫌拉客卖淫的女子卯某,后将卯某交由刘某处理。刘某将卯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并将卯某留置于岗亭,暂扣了其手机和包包。期间,刘某警告卯某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
当日深夜11时30分许,刘某和丁某将卯某带回她的租住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后刘某一直将卯某留置在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又单独将卯某带回她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训诫、询问,之后用双手按着卯某双肩,将其按倒在床上。卯某因害怕被处罚,按刘某的要求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不久,刘某再次要求卯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结束后,刘某退还其手机和包包。
4月6日凌晨4时许,卯某拨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强奸。
被判四年不服上诉遭驳回
案发第二天,刘某就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去年4月17日,刘某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强奸罪。去年9月29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刘某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刘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刘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辩称: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情况不符,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原判量刑过重,于是提起上诉。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刘某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收集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刘某供述前后矛盾,所作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故对其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玉溪中院去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案事实清楚,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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