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村支书被罚5万元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河东区汤头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薛某某在河东法院调查时,作出了与其所参与并经办、见证的事实不符的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经院长批准后,河东法院于5月13日决定对薛某某罚款五万元,限于5月18日前缴纳。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薛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主动缴纳罚款,现已对罚款立案执行。


针对司法罚款,执行法官表示,对行为人实施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个人的罚款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在司法实践中,视行为人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事后的态度、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考量罚款的数额。本案中,薛某某完全有机会免受司法处罚或减少罚款数额,只要其在接到河东法院通知后,主动来院说明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河东法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薛某某面对河东法院询问,却采取了“拒不承认、拒不露面、拒不配合”的三不态度……

承办法官从3月份开始,多次通过电话与薛某某联系,要求其来院或约时间到村委会说明有关情况,均未能见到薛某某,薛某某在电话中以没听清问题、记不清、法院记错了、喝多了、不在家等理由进行回避。5月7日,河东法院对薛某某发出了传票,传唤其于5月13日来院说明有关情况,薛某某仍未按时来院,河东法院遂作出对其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履行协助调查或执行义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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