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临沂公安开展“蓝剑”行动
6月27日上午,临沂市公安局召开部署会,决定即日起至9月30日,在临沂市范围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蓝剑”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一批涉危险废物、非法采矿和砂石加工、涉油气、涉森林等违法犯罪案件。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围绕机动车污染整治、烟花爆竹整治、打击成品油违法犯罪、打击污染环境及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打击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五个方面。
一、机动车污染整治方面
进一步强化主城区高排放车辆的禁限行管控,加大涉污违法车辆查处,逐步减少管控车辆尾气排放。
1、实施货运车辆分类区域管控。严格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载货汽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规定,国Ⅲ重柴、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排放不达标车辆禁止进入划定的控制区,其他载货汽车以核定载质量、车辆类型进行区分,分区域非交通高峰时段通行。
2、实施重点车辆重点管控。在实施货运车辆分类区域禁限行管控的基础上,持续开展以渣土车、商砼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为重点管控车辆的违法查处工作,重点查处排放黑烟、排放超标、超载运输、非法改装、拼装报废、抛撒滴漏、涉牌涉证等涉机动车污染防治的交通违法行为。
3、实施通行证管理。按照市政府通告等相关规定,以通行证办理为抓手,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运输车辆、民生保障制式车辆以及临时进出城货车办理城区通行证,达到疏堵结合、打击非法、保护合法、规范通行的目的,倒逼工程运输车辆排放标准升级,实现民生与环保的统一。
4、加大科技手段应用。扩大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实现货运车辆违反禁限行规定自动抓拍取证,做到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互为补充。对逾期未报废、未检验车辆以及违法的渣土车等重点管控车辆进行布控查缉,提高重点违法与重点车辆的查处效率。
5、坚持多部门联合执法。继续会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工作,在城区货车主要通行道路开展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检查,深入柴油货车集中停放地进行排放抽测执法,强化部门间综合执法与联合惩戒力度,处罚劝返排放检测不达标车辆,切实形成机动车污染防治管控合力。
二、烟花爆竹整治方面
全面贯彻落实《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确保在全市实现禁放区域零燃放、限放区域在允许燃放的区域、时间外零燃放,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对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从严整治,依法查处。
1、强化燃放管理,广泛宣传发动。严格执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条例》。全市各县区均制定并公布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禁限”令。加强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原则上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等禁限放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2、多轮次、全方位排查整治。充分重视烟花爆竹传统经营、运输、燃放的重点时期,结合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重点排查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坚决清查收缴非法制贩烟花爆竹,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3、严厉惩处震慑违法犯罪。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制贩、燃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根溯源。对发现的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打击成品油违法犯罪方面
要按照法定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集中对黑加油站、黑加油点、黑加油车等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处理,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监管部门。
1、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站点。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每批次只销售闭杯闪点均大于60℃柴油的除外)、《营业执照》等证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的依法打击处理。
2、重点打击查处非法运输成品油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通过车辆非法运输、流动加(送)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3、重点打击查处非法仓储点。对全市物流市场、工矿企业、村居社区和个体经营户,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每批次只销售闭杯闪点均大于60℃柴油的除外)等相关证照储存成品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处理。
四、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方面
1、结合全市危险废物拉网式起底式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紧盯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招揽车辆、人员进行“无接触”式排放、倾倒、处置犯罪,以及外地不法分子到我市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犯罪,做好以下重点打击工作:
(1)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2)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3)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4)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5)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运输、利用、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6)非法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
2、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山、非法从事“水洗砂、风化砂、机制砂”作业、建筑用石料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非法从事砂石加工、生产、存储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严厉打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擅自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犯罪。
五、打击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方面
重点打击以下犯罪活动: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
2、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犯罪;
3、在驯养繁殖场所,花鸟集贸、中药材市场等重点部位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
4、非法猎捕、买卖、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非法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市场内销售野生动物行为;
6、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特别是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犯罪;
7、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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